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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das”商标侵权纠纷开庭后12天内调解结案

阿狄达斯公司系在德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拥有的“adida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运动鞋等,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6年,尼尔森公司在其报关出口的3970双运动鞋上使用了“adidas”商标,被威海海关查扣并进行了行政处罚。阿狄达斯公司认为尼尔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尼尔森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阿狄达斯公司还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尼尔森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经查,尼尔森公司系由原镇办福利企业改制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绝大多数职工为残疾人,主要通过境外订单赚取加工费维持企业的生存。尼尔森公司系接受境外韩国企业的订单,生产加工了有“adidas”商标标识的3970双运动鞋并经威海海关报关出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定牌加工产生的纠纷,作为订单接收方的尼尔森公司系以残疾职工为主的福利性企业,为缓解经营困境草率接受了境外韩国企业订单,主观并无侵权恶意,被诉侵权运动鞋被海关查扣,亦未产生损害后果。如果判决全额赔偿,势必导致企业倒闭,影响残疾人就业及社会稳定。法院从案件实际出发,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系威海中院首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应权利人要求,启用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立案后48小时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在开庭后12天内调解结案,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本案的调解结案,既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利,也避免民营企业因高额赔偿倒闭导致残疾工人利益受损,是运用利益均衡原则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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