鳢鱼商标

商标驳回理由主要包括哪些?被驳回的商标如何通过主张商号获准注册?

商标驳回理由主要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是《商标法》中所明令规定不允许注册商标的理由,而相对理由包括存在近似商标、在先注册商标权利障碍、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等。

针对不同的驳回理由,需要准备不同的驳回复审申请材料。若恰好存在企业商号与商标标志一致的情况,则不妨可以将此作为商标驳回复审的理由之一。

以下,将分几种情况讲述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使用企业商号与申请商标一致理由的相关案例。

无引证商标的情况

>>>>申请商标:中国信科

注册号:35941704

申请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人是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名称已依法登记。同时,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且其简称经国资委批准。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瑞士宝盛

注册号:28714536

申请人:瑞士宝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人在瑞士获准注册了“瑞士宝盛 Julius Bar”商标,且该商标已在我国第16类和第36类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中文商号一致,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其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赫田

注册号:35278558

申请人:常州赫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一致,本案不足以认定申请商标指向烈士姓名从而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安新控股

注册号:36822559

申请人:安新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安新控股”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用作商标并指定使用在共有基金等复审服务项目上,可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商标:国将风范

注册号:35612588

申请人:北京国将风范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是公司商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此主张并未得到认可,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中“国将”易使人理解为“国家的将帅”,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丢了么

注册号:37798157

申请人:上海丢了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是由企业商号构成,与申请人起到呼应的作用。此主张并未得到认可,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丢了么",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空气净化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

>>>> 申请商标:晋翔生态 JINXIANG ECOLOGICAL

注册号:36162991

申请人:湖南晋翔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此主张并未得到认可,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企业商号一致,会赋予申请商标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使申请商标具备其特殊含义,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若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如上述案例所提及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当申请商标与商号一致,而申请人的商号同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此理由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主张商标的获准注册。但若申请人的商号并未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即使主张商标与商号一致使商标具有显著性等特征,也并不能得到认可。

商标法相关条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存在引证商标的情况

>>>>申请商标:君康人寿 君 J.K. LIFE INSURANCE

注册号:26685304

申请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三:君康

注册号:12523131

申请人:张连永

引证商标三图样:

引证商标四:君康投资

注册号:25764995

申请人:南京佳墨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四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诉讼程序后,北京市高院判决诉争商标与第12523131号“君康”商标、第25764995号“君康投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整体上存在一定区别,同时考虑诉争商标亦为君康人寿公司商号,其申请注册并非对在先商标有意不予避让。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万向城

注册号:33234753

申请人:万向集团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一:万象城 THE MIXC

注册号:13006477

申请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一图样:

引证商标二:万象城 THE MIXC

注册号:13008630

申请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二图样:

引证商标三:THE MIXC 万象城

注册号:13008759

申请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三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006477号商标、第13008630号商标、第130087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万向”系申请人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能够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AtlasCap

注册号:25250723

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阿特列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一:Atlas Copco及图

国际注册号:997914

申请人:Atlas Copco AB

引证商标一图样:

引证商标二:Atlas Copco及图

注册号:4487049

申请人:ATLAS COPCO AKTIEBOLAG

引证商标二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7914号“Atlas Copco及图”商标、第4487049号“Atlas Cop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比,其相同部分“Atlas ”与各自商号对应,且考虑上述商标使用在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相当程度注意力应不致混淆,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华兴特变HUAXING TE BIAN SINCE1991及图

注册号:20760938

申请人:武汉市华兴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华舟特变

注册号:12317442

申请人:常州华舟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317442号“华舟特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且分别为各自的商号,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多妙教育

注册号:21234456

申请人:多妙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多妙屋

注册号:11213270

申请人:上海多妙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213270号“多妙屋”商标分别与各自的商号一致,在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逻辑汇 LOGIOCEAN

注册号:34973044

申请人:深圳逻辑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一:逻辑保险

注册号:32342508

申请人:北京亹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一图样:

引证商标二:逻辑宝

注册号:32358616

申请人:北京亹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二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对应,具有独创性,与第32342508号“逻辑保险”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2358616号“逻辑宝”商标(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小马欢腾PONY JUBILANT及图

注册号:37770434

申请人:太原小马欢腾文化传播有限公

申请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小马奔腾GALLOPING HORSE及图

注册号:6966398

申请人: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图样:

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与商号密切相关,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但此主张并未得到认可,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服务宣传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若申请商标与企业商号一致,会赋予申请商标显著性与可识别性。在有引证商标的情况之下,若商号与商标一致且商号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令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即可区分,则可以此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有引证商标的情况之下,若申请人的商号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但满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各自商号的条件,使得双方商标都具备显著性,也可以此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

给商标申请人的建议

1.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并不意味着商标无法获准注册,申请人仍可以通过复审、诉讼等程序请求商标局通过商标的申请注册。

2.驳回复审程序中,若申请人的申请商标与企业商号一致,且商号本身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可将其作为复审申请的理由之一。

在无引证商标或者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商标呼叫、商标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分的,利用“商标与商号一致、且商号本身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的理由可赋予商标显著性,提高商标获准注册的概率。

3.若商号知名度不高,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各自的商号的情况下,如上述提及的“华兴特变HUAXING TE BIAN SINCE1991及图”、“多妙教育”例子,亦可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各自的商号,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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