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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法则”你了解吗 提供这些证据可以挽回

商标“撤三法则”你了解吗?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的商标3年未使用,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也就是说,你的商标注册下来一定要使用并且保留使用证据!

商标的使用证据通常是指什么呢?这5大证据来源,你都了解吗?

1.发票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我们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而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除防止被“撤三”外,保留商标使用证据还有什么好处?

情景1:和他人同日申请注册近似或相同的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如果我们和他人在同日申请注册了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如果想注册成功,就必须向商标局提供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越早使用该商标,就能顺利获得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

情景2:驳回复审中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将对挽救商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对于证明商标的显著特征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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