鳢鱼商标

说一说缺乏显著特征标志经过使用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一个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根本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今天 为大家介绍一下。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标志经使用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一、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某个标志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2、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同行业使用情况。

3、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量、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

4、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及覆盖范围。

5、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二、不具有显著特征标志——部分显著的

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一致,而且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适用相关禁用条款,只需对显著部分进行近似检索。

三、不具有显著特征标志——适用禁止注册条款的

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难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仍视为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注册为商标。

四、不具有显著特征标志——不适用禁止注册条款的

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除外。

五、不具有显著特征——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判断某个标志是否属于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如当事人主张该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用以证明该标志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志、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日期及该标志的使用人。该标志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

申请注册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实际使用的标志基本一致,不得改变该标志的显著特征;且应当限定在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如在该标志与其他标志共同使用的情况下,应将该标志与其他标志的显著特征加以区别,对该标志本身是否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作出判断。

判定某个标志是否属于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驳回复审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应当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无效宣告案件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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