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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专利侵权可视性的方法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从专利撰写的角度如何强化专利侵权的可视性

一、专利侵权高可视性的重要性

专利侵权的可视性,现在已经成为了业内衡量专利权利要求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高可视性是指权利要求的表述应便于直观地与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反之,低可视性,或者说可视性较差,则指权利要求的表述不便于直观地与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如果一个可视性较差的技术方案,企业把它申请了专利进行保护,则面临着侵权认定困难的风险。

二、强化专利侵权可视性的方法

1、直接侵权优先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在既有间接侵权行为又有直接侵权行为时,权利人主张侵权赔偿时,一般需要多方举证,既要主张直接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又要主张间接侵权人侵权的证据,这势必造成举证上的困难。

因此,在权利要求撰写时,有必要从寻找可能侵权人的便利性上以及降低诉讼不确定之因素来考虑,对于权利要求的类型布局要全面考虑。方法权利要求,尽量从一侧去撰写方法步骤,避免多个执行主体参与其中,造成举证上的困难以及需要面对共同侵权诉讼的复杂性。以计算机网络为例,一般的互联网服务都是采用服务器加客户端模式,即服务由网络侧的服务器和用户侧的客户端共同完成。

2、产品权利要求优先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此可以看出,产品权利要求的侵权行为比方法权利要求的侵权行为多出“制造”这一行为。

3、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布局不同的权利要求

同一个技术方案,尤其是涉及到多个侵权主体的技术方案,同一特征在不同的侵权主体的表现形式可能不同。因此,有必要为了提高侵权可视度以便于举证,根据不同侵权主体的特征布局不同的权利要求。

4、合理化追求专利的侵权可视性

对高可视度的过度追求,虽然容易判定侵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存在不容易获得授权的问题。一来描述的特征比较上位,可能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二来由于没有深入技术细节,有些方案可能会被认为不是专利保护客体。

良好的可视性意味着权利要求的表述便于直观地与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在专利侵权认定中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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